终止合作后仍使用“Swisse”商标招商
健合公司、诗微仕公司系“Swisse”商标的被许可人,负责“Swisse”品牌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商业宣传、商品销售。诗微仕公司曾与上海旭饮公司合作,约定上海旭饮公司使用“Swisse”品牌产品调制并推广健康茶饮,后合作终止。上海旭饮公司、健澳公司在终止与诗微仕公司合作关系后,仍持续使用“Swisse”开展茶饮门店的经营、招商加盟、宣传推广及“授权”加盟商在茶饮门店上使用“Swisse”商标。
健合公司、诗微仕公司认为上海旭饮公司、健澳公司侵犯其“Swisse”商标专用权,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起诉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海旭饮公司、健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万元,并主张按照两被告侵权获利为基数适用5倍的惩罚性赔偿。
对此,被告健澳公司辩称其合法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没有依据,涉案侵权门店无法看出与其的关系。被告上海旭饮公司对此无回应。
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高,在原告向被告终止合同并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两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侵权故意明显;被告利用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在全国各地规模性开展招商加盟,获利巨大,且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侵权情节严重。
该案中,原告主张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以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列出了“两被告‘授权’加盟‘Swisse’饮品店176家、涉及‘Swisse’茶饮店特许经营许可合同纠纷诉讼33起、现场公证取证及被市场监管局查获的‘Swisse’加盟饮品店23家”三种计算方式和依据。
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三种计算方式逐一进行分析,最后采用了“现场公证取证及被市场监管局查获的‘Swisse’加盟饮品店23家”计算依据,计得被告侵权获利287.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适用2.5倍的惩罚性赔偿,加上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原告请求赔偿金额未超出相应数额,最终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1000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