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南阳仲景堂医院系第883934号图文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医院、医药咨询等第42类商标服务上核定使用。南阳市仲景堂健康产业集团股份公司从事健康咨询(不含诊疗服务)等服务,并拥有第37881018号“仲景堂”文字商标,该商标服务类别为第21、23-25、27类。南阳仲景堂医院主张南阳市仲景堂健康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使用“仲景堂”近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阳仲景堂医院注册的商标不仅含有“仲景堂”文字,也含有人物头像,与南阳市仲景堂健康产业集团股份公司注册的“仲景堂”商标存在较大不同,且双方经营范围及享有的注册商标服务类别均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区别二者的服务范围及来源,不易对此造成混淆。另外,张仲景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医学家,被后人尊称为医圣,南阳也是张仲景的故里,“仲景”二字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思想相连,也是国人的民族文化财富,虽然南阳仲景堂医院申请的注册商标中含有“仲景堂”文字,但其权利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限,并不能据此排除其他商标权利人的相关权利。故依法驳回了南阳仲景堂医院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仲景堂”在南阳地区颇负盛名与南阳“仲景故里”的背景和“仲景文化”的渊源息息相关,但商标权人的权利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限,权利人并不能据此排除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本案精准确定保护对象和范围,为优化中医药行业营商环境发挥司法引领作用,为中医药领域企业公平竞争、创新发展提供司法正能量,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兼顾行业健康发展,为传统中医药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护。
供稿:省法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