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荣华月饼”最容易混淆,17年商标纠纷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24-08-16 15:17:40 浏览次数:0

“两种荣华月饼?我应该买哪种呢?”中秋节又到了,又进入了买月饼的旺季,购买一种自己心水的月饼,是巿民和消费者的明智选择。但令他们困惑的是,有两种不同的荣华月饼,分别是香港荣华和顺德荣华,很容易混淆买错。为什么两种外包装相似的“荣华”月饼,能够同时亮相每年的月饼市场,这缘起于有17年之久的“荣华”月饼商标纠纷之争,最近终于尘埃落定。



专家在解群两种“荣华月饼“的异同。

纠纷缘起:“荣华”月饼商标之争

方形铁盒,湛蓝底色,两朵红色牡丹映于满月之上。这一被消费者熟知的“花好月圆”图案是香港荣华月饼的经典包装。

如何区别?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董咏宜介绍道:标明“荣华月饼”的,属于顺德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出品;标明“元朗荣华”的,才是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出品。



香港产的“荣华月饼”。



顺德产的“荣华月饼”。

鲜为人知的是,围绕“荣华月饼”这一商品,香港与广东两地企业长期争斗不休,打了多场官司。其中一起案件讼争长达17年,直到2024年初最高法院下达第二次再审判决书才告落幕。

最高法院19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荣华公司对“荣华月饼”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荣华公司在国内大陆地区使用“荣华月饼”合法合理。

据了解,香港荣华月饼自上世纪70年代销往内地,1994年正式在广东东莞建厂。无独有偶,由广东顺德个体户苏国荣开办的食品厂于1983年注册成立,同样使用“荣华”作为其生产月饼的名称,并于1997年获得山东一家糖果厂转让的“荣华”文字+图形商标。由于该糖果厂注册商标在先,香港荣华在内地始终未能成功注册“荣华”相关商标。1999年,香港荣华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在佛山起诉苏国荣一方,认为其“花好月圆”的经典月饼包装遭到后者恶意模仿。2000年4月,佛山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一方面认定香港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苏国荣侵害了香港荣华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应停止生产销售并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表示苏国荣合法持有荣华相关商标,使用荣华月饼的名称合法。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2006年,香港荣华又发现位于广东的三家公司生产、售卖与自己包装近似的“荣华月饼”,且生产商获得了苏国荣授权使用相关商标。香港荣华于是再度起诉。17年来,这起官司历经一审、二审、最高法院第一次再审、最高检察院抗诉、最高法院第二次再审,判决多次反转,成为广受食品界和知识产权界关注的一桩公案。

对此,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表示,将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规范使用“荣华月饼”品牌,并致力于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专家解读:知识产权需要依法正常使用

8月10日,由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组织的关于最高法院197号判决的解读及若干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在广州举行。来自全国知识产权界的十几位专家和近30家主流媒体参加了研讨会。

在研讨会上、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温旭教授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背景和判决内容。而针对市场上两个荣华品牌,消费者应该如何区分的问题,温旭教授明确指出,依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只要注册商标有效的情况下,两者应该是各自规范使用。苏氏荣华在产品及宣传上,要严格使用其带圈荣华注册商标。而香港荣华则使用其长期使用的魏碑书法家字体的繁体荣华月饼。苏氏荣华有权以正当方式依法使用“荣华月饼”四字称呼、客观叙述其月饼商品。但若非依法正常使用、特别是仿冒香港荣华公司方知名商品“荣华月饼”中四字使用方式使用时,仍会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最高法院197号判决的解读及若干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在广州举行,专家们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诠释了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中国政法大学张今教授表示,顺德苏氏荣华将香港荣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以相同的文字突出使用在相同产品上,是造成混淆误认所在,是构成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这是应当加以制止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表示,设置商标制度和保护商标的根本宗旨是,使其用于区分相同或类似产品,避免混淆。针对此次判决书,争议双方应本着正常的规避,妥善处理,不要混淆,各自注意区别开,尽可能让社会公众正确把这两者分开,它代表着两类不同的月饼商品,让彼此合法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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