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如何指定商品,也是一门技术活儿!
发布时间:2024-08-08 16:58:15 浏览次数:0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申请商标注册。提出注册申请时,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分为 45 个类别,其中第1类至第34类为商品类别;第35类至第45类为服务类别。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时,应首先考虑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已列出的标准名称进行申报。同时,随着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不断更新,申请人也可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申请人在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标准名称以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名称时,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版本进行申报,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否则,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补正通知书,要求对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进行修改。



此外,随着商标注册审查的发展,如果《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标准名称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还可申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01符合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版本分类原则

(1)商品为制成品,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一:“防护服装”应该在哪个类别申报呢?

服装类商品,应依据具体产品的功能、用途进行分类。“服装”本身属于衣服类,应申报在第25类;但一些特殊的服装,如“防事故用服装、防火服装”属于救护器具,应申报在第9类;“电暖服装”功能主要为通过电暖设备使衣服发热,应申报在第11类;“动物服装”属于动物用具,应申报在第18类;“玩具用服装”主要用于玩具娃娃,属于玩具用品,应申报在第28类。

例二:“一次性手套”属于哪个类别?

“一次性手套”是目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未涵盖的商品项目,即为商标注册申请申报时不规范商品名称,因为该商品的功能用途并不明确。这类商品要根据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例如,“医用一次性手套”应申报在第10类;而“家务用一次性手套”应申报在第 21 类。此时,应当对“一次性手套”进一步明确,使用“医用一次性手套”或“家务用一次性手套”在相应类别进行申报。



(2)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普通“照相机”,主要功能是照相,应申报在第9类;“牙科用口腔内照相机”虽然也具有照相功能,但主要功能是使用照相功能进行医学检测,应申报在第10类。“玩具照相机”同样也具有照相功能,但其主要功能是玩具,应申报在第28类。

(3) 商品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家具”属于第20类,则家具的配件如“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家具的塑料缘饰”“家具用非金属脚轮”也应申报在第20类。

(4)商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以茶为主的饮料”主要原料为茶叶,应按茶叶申报在第30类;“茶味非酒精饮料”的本质仍是饮料,则应申报在第32类。

(5)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 , 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 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

例如,“婴儿车车篷”是构成“婴儿车”的一部分,且只能应用于婴儿车,应与“婴儿车”一样申报在第12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此处的“用于”,是指专门用于,即该专门容器为盛放该商品进行了专门的设计,具有特殊的形状和样式。

例如,“电脑专用包”专门放笔记本电脑,应与“笔记本电脑”一样申报在0901群组,“照相机专用包”专门盛放“照相器材”,应与“照相机”一样申报在0909群组;“婴儿车专用包”专门放置婴儿车,应与“婴儿车”一样申报在第12类;“步枪专用包”专门放置“枪支弹药”,应与“步枪”一样申请报在第13类;“乐器专用包”主要盛放“乐器”,应与“乐器”一样申报在第15类;“专用化妆包”为盛放化妆用具进行了专门的设计,应与“化妆用具”一样申报在第21类;“非专用化妆包”属于箱包,应申报在第18类。



02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应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准确的表述。该名称应足以使此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区分。应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或易产生误认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

以计算机相关产品为例,“计算机硬件”属于第9类,“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属于第37类,“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属于第42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属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设计”属于第42类。如果申请人申报“计算机系统安装”,则可能包括计算机硬件安装和计算机软件安装两种情况,而两类安装服务分别属于尼斯分类不同类别,因此该申报名称不规范。如果申请人申报“计算机操作系统安装”,则属于可以接受的规范名称,可以明确归属于第42类。

03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标点符号用法及社会公众语言习惯,应使用规范简体汉字表述,不得出现错别字及繁体字。

04申请人可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说明。该说明材料仅为对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补充解释说明,辅助审查员理解所申报的商品的具体内容及应属类别,并非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组成部分,即使申请人附送了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材料,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也应符合上述所有申报要求。

如果申请人申报的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则会下发补正通知书要求对商品进行修改或进行说明。此时,建议谨慎进行补正,如果《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有基本满足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建议修改为规范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

否则,如果补正后的商品或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未接受,则会直接不予受理该件商标申请,该商标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可能会给申请人造成一定影响。

由此可见,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也是一门技术活儿,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应规范申报商品或服务项目,或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专业的事儿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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