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一枚“注册商标”后,很多企业往往会因为商标管理和使用的不规范,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不规范使用商标?如果不规范使用商标会带来哪些风险?我们应该如何避免?作为商标所有人需要对此有全面而准确的了解,以便更好的管理我们的商标。在此,笔者总结了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和风险供大家参考。
一.不规范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以下为大家列举不规范使用的具体情形。
(一)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商标显著特征前提下的改变,即商标主体及其表现形式均未进行实质性改变,且改变后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若相关改变导致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实质性变化,变成另一个商标,改变后的商标又未注册且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构成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若注册商标经变形、修改从而导致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若构成《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按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对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竞合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将卷烟整体包装作为商标注册的,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注警语、修改警语内容和警语区面积造成卷烟商标改变并使用的行为,不视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地址、名称或其他商标注册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
1. 商标注册人名义(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2. 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商标注册人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的。
3. 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商标注册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二.不规范使用产生的风险
(一) 责令限期改正
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 商标被撤销
1. 针对当事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事项的行为,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三) 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
如果注册商标权利人通过拆分、组合等方式自行改变注册商标,那其实际使用的标识可能就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进而有可能面临商标侵权的风险。
三.风险规避建议
在我们了解到不当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带来的风险后,应该怎样规避呢?笔者分享以下几个小建议供大家参考:
1. 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得超出或作出改变核准使用的商品种类以及范围的使用。
2. 若商标注册事项有所改变,应当及时通过正规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变更申请。
3. 根据企业内部需求,如需对注册商标进行改变使用的,及时另行对改变后的标志提出注册申请。
4. 通过正当宣传、及时维权等方式正当使用和保护注册商标,避免成为通用名称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