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某母婴公司发现邱某某经营的母婴店销售未经其许可、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奶嘴,遂对案涉侵权奶嘴进行证据保全,并将邱某某诉至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日前,该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结案。
经查,邱某某的母婴店销售的商品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被控侵权商品与正品在包装盒大小、图案、色差方面基本相同,且使用了该母婴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由于邱某某的母婴店已注销,被控侵权行为已不存在,但作为经营者的邱某某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邱某某辩称,店内销售的都是通过淘宝购进的奶嘴,有合法来源,并提交其与淘宝店铺的订单记录。马尾区法院认为,即便案涉侵权产品确系邱某某通过淘宝购进,因某母婴公司的品牌在母婴用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邱某某作为长期专门从事母婴产品销售的经营者,显然了解母婴商品的市场情况,应当了解该品牌正品的进货价格波动范围。但邱某某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进货价,也未有证据证明邱某某在明知价格偏低的情形下对购进产品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对邱某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马尾区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邱某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某母婴公司为制止邱某某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由邱某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其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福州中院依法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