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游”系列商标岂容恶意抢注
重庆渝中:执法司法机关联动,共护“山城”文旅名片
“谁将万家炬,倒射一江明。”被誉为“山城”的重庆,长江、嘉陵江蜿蜒交汇于此,其夜景自古雅号“字水宵灯”,为清乾隆年间“巴渝十二景”之一。如今,“两江游”(乘坐观光游船夜游长江和嘉陵江)已成为“山城”的一张亮丽名片,被四方游客青睐。
“我们将进一步深化‘行政+司法’协作机制,共护‘山城’文旅名片,共同擦亮重庆‘两江游’这块金字招牌!”近日,一场别开生面的品牌建设联席会在重庆某客轮公司的一艘客船上举行。这场联席会的召开,缘起于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办理的“两江游”系列商标抢注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11月,渝中区法院在审理商标权诉讼案件时发现,诉讼主体多次涉及B信息技术公司(下称“B公司”),遂依托法检机关线索移送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到渝中区检察院。渝中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开展初步调查核实。
通过检察大数据系统和企业查询软件对B公司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检察官发现B公司在短时间内有多起商标注册行为。职业经验与敏感告诉检察官:“这极有可能涉及恶意注册囤积商标以及恶意诉讼,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遭受侵害!”2023年12月27日,渝中区检察院正式立案,开启了公益诉讼履职之路。
重庆“两江游”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多家客轮公司经营相关业务。“两江游”“两江夜游”以及相关专属游轮名号,虽然在市场上使用多年并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但相关公司并未在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这也为后期他人侵权留下了可乘之机。也正因为如此,2023年11月,重庆某旅游服务公司(下称“A公司”)因网售“两江游”船票,被B公司诉至法庭。
“前不久,我们准备注册‘交运’系列商标时,发现竟被B公司提前抢先注册了!”重庆某客轮公司主要经营“两江游”游船船票发售业务,其负责人告诉办案检察官。
检察官调查发现,B公司以开发旅游网站为主业,附带倒卖“两江游”系列船票,其在2016年至2023年期间,将大量与“两江游”“两江夜游”“两江夜游船票”“交运满江红”“交运明月”“交运明珠”等相关名称标识在多个经营类别中反复申请注册商标,并前后6次向同业经营者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诉求。
“B公司在他人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抢注‘两江游’等公共旅游资源商标,并针对同业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以此打压竞争对手。为确保市场秩序有序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对此进行打击治理。”办案检察官陶维俊说。
随后,渝中区检察院与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该案进行了磋商,邀请中华商标协会品牌维权工作委员会提出了专业意见。各方一致认为,B公司所注册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均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后续亦没有正常的商标使用行为,其规模性注册、囤积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违法行为,此举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商标资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各方就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1月,渝中区检察院将该案的办理情况与磋商结果通报给渝中区法院。渝中区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A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两江游”船票时使用“交运满江红”“交运明珠”等标识,目的是告知消费者具体游船信息,系对游船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B公司以“交运满江红”“交运明珠”等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观恶意明显,系典型的权利滥用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商标使用行为,今年3月,渝中区检察院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B公司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加强对辖区恶意注册行为的防范、监测和处置,并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报告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撤销涉案商标,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4月19日,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B公司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监督涉案公司主动注销恶意抢注的全部商标。目前,渝中区检察院正积极为被侵权游轮公司注册商标、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法律服务。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两江游’是重庆文旅产业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加强多方协调联络,有力惩治了‘傍名牌’‘搭便车’等恶意囤积、恶意抢注商标、肆意侵占社会公共资源以及衍生的恶意诉讼等违法行为,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增强了企业在打造品牌、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方面的信心与底气。”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作家协会主席冉冉对上述案件的办理给予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