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回沙酒”商标仍为合法有效商标 依法应予保护
发布时间:2024-04-16 17:27:17 浏览次数: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 金沙古沙酒”侵犯“金沙回沙酒”商标民事诉讼再审案件作出裁定,认定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斗酒)、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公司(简称:古酒)使用“金沙古沙”构成对金沙酒业旗下的“金沙回沙酒”商标侵权。同时,最高法审理认为,金沙回沙酒的商标至今仍为合法有效商标,依法应予保护。

  对此,金沙酒业方面表示,未来将进一步聚焦品牌保护,加大维权力度,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正本清源,最高法对“金沙回沙酒”依法予以保护

  金沙回沙酒是金沙酒业的核心品牌,贵州老牌名酒。1963年,金沙回沙酒荣获贵州八大名酒称号,在走向全国的过程中曾多次被其他企业“ 碰瓷”,“金沙古沙”、“金沙古酱”、“金沙古窖”们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相关资料显示,金沙酒业现在使用的第6538871号和第11743372号两个商标是分别于2010年、 2014年先后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的。

  “斗酒和古酒从2021年4月30日起陆续申请注册第33类“金沙古沙”均被驳回,但在此期间,“金沙古沙酒”一直在生产和销售。”

  2023年5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 金沙回沙酒”与“ 金沙古沙酒”侵权纠纷成立,并要求斗酒、古酒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金沙酒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判决作出后,斗酒和古酒向最高法提起再审申请,本次作出的再审裁定就是对山东省高院上述终审判决的认可。

  “多地法院认定,使用“金沙+”酒侵犯“金沙”商标权”

  作为白酒知名企业,“金沙古沙酒”的侵权绝不仅是个案。来自广东、河南、江苏等地法院的多份判决显示,除“金沙古沙”外,“金沙古酱”、“金沙古窖”、“金沙梦”等商标或标识也被认定侵权

  在这当中,与“金沙古沙”同属古酒及其关联企业斗酒的“金沙古酱”和“金沙古窖”侵权行为相对最为严重。

  其中,涉案的“金沙古酱”标识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东省高院)认定,其完整包含了“金沙”二字,且在字体的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大致相同,仅在字体上存在差异,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误认,认为二者商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认定其侵权。

  另外,在金沙古窖侵权案件中,“金沙古窖”中包含的“金沙”字样与第9019800号“金沙”注册商标基本一致,构成高度近似,整体上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

  类似的判决还有很多,在对“金沙回沙酒”和“金沙”商标的认定上,多地法院均站在了金沙酒业一方,并给予了支持和认可。

  河南省和广东省高院认为,“金沙”二字虽源于地名“金沙县”,但经过金沙酒业及其前身公司在酒类商品上作为商标的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第124667号“金沙及图”商标,“金沙”已超越地名含义,“金沙”已拥有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功能。

  最高法审理认为,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可以证明“金沙回沙酒”作为白酒商标已经与金沙窖酒公司产生稳定联系,在白酒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金沙回沙酒”作为白酒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明显高于“金沙”作为县名及“回沙”作为酿酒特定环节的通用表述的知名度。

  贵州白酒产业,知识产权维护任重道远

  酒类行业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产业,具有企业数量多、品牌多、商标多、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等特点。

  作为传统产业,酒类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明显滞后于其他行业。主要表现在保护白酒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人才稀缺、知识产权的战略研究与应用不够等方面。

  根据中酒协出具的《中国酒类产业知识产权报告》显示,有86.96%的企业遭遇过知识产权侵权,其中尤其以商标侵权最甚,占比高达78.26%。

  相较于普通白酒企业,头部名酒企业面临的商标侵权更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金沙古沙酒”被认定侵权,不仅是金沙回沙酒的一次维权胜利,也给白酒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积极示范。

  未来,期待更多企业像金沙酒业一样,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一道通过各种合法方式破除知产维权方面的阻碍,持续推动贵州白酒产业向着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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