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猕猴桃”商标受侵害 司法维权让小小猕猴桃彰显大保护!
发布时间:2024-03-29 16:38:47 浏览次数:0

近日,由贵州省贵阳市委政法委组织摄制的短视频《小小猕猴桃彰显大保护》一经发布就引发关注,有网友在视频评论区留言:“修文法院在保障知识产权方面大有可为”“给每一个法官点赞”。

经了解,该案件是“修文猕猴桃”商标自注册以来,首次司法维权成功的案件。2023年11月15日,修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贵州某大型超市立即停止侵害“修文猕猴桃”商标行为,并赔偿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万元。

事件:贵州某大型超市未经授权销售“修文猕猴桃”被起诉

2023年9月,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以被告贵州某大型超市及第三人贵阳某某农副产品公司侵害“修文猕猴桃”商标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2023年9月21日,修文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修文猕猴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猕猴桃,即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猕猴桃产品上使用“修文猕猴桃”字样。第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00元。第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同时,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还向法院陈述了事实及理由。2011年3月21日,修文县猕猴桃协会经注册获“修文猕猴桃”图文商标;2019年9月28日,修文县猕猴桃协会经注册获“修文贵长猕猴桃”商标,截至2023年上述两项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23年8月24日,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与修文县猕猴桃协会签订《商标保护维权协议》,双方约定在贵州省行政辖区境内,修文县猕猴桃协会就前述两个商标授权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依法开展维权行动。

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发现,被告贵州某大型超市未经授权多次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标注“修文猕猴桃”的产品,以此获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欺骗、误导消费者,更损害原告声誉,挤占原告产品市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据了解,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修文县就开始种植猕猴桃。发展之初,贵州省果树研究所会同贵州省理化测试中心、贵州省植物园等13家单位经11年调查研究,选育出优势品种——“修文贵长猕猴桃”。

经过数十年的持续深耕,修文县猕猴桃种植面积位居全国前列。依托猕猴桃产业,修文县先后获评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全国绿色食品原料(猕猴桃)标准化生产基地、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和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等荣誉称号。“修文猕猴桃”作为贵州省首届十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之一,也先后荣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2017年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等荣誉称号,产品出口俄罗斯、日本和东南亚地区。2023年,“修文猕猴桃”品牌价值达30.78亿元,入选贵州省十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但是,随着“修文猕猴桃”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不断提升,社会上出现了很多侵害“修文猕猴桃”品牌声誉的行为,导致优质的修文猕猴桃卖不出去,假冒劣质的猕猴桃非法获利。这严重阻碍了“修文猕猴桃”品牌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道路。

“由于许多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导致冒用、滥用‘修文猕猴桃’现象层出不穷,但因证据收集难以形成完整链条、经营主体对诉讼程序不了解以及诉讼成本较高等问题,‘修文猕猴桃’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一直难以实现。”本案承办法官、修文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谢仕成介绍。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两万元

针对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被告贵州某大型超市辩称:第一,不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故意,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证明销售的商品系合法取得,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识别性是商品的地理来源和特质品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被告销售时仅是注明产地,并未提供具有“修文猕猴桃”图文商标的任何商品包装盒,该销售行为未对相关公众对商品原产地等品质产生误认。

第三人贵阳某某农副产品公司述称,该公司没有侵害原告方商标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意见与被告贵州某大型超市答辩意见一致。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举证质证,法院确认事实为:修文县猕猴桃协会系“修文贵长猕猴桃”商标注册人,有效期自2019年9月28日至2029年09月27日。修文县猕猴桃协会系“修文猕猴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有效期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限届满后续展至2031年3月20日。

2023年8月24日,修文县猕猴桃协会与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签署《商标保护维权协议》,由该协会授权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并开展维权活动,授权期限自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原告据此以自己名义独立开展包含但不限于商业投诉、举报控告、司法诉讼等维权行动。被告贵州某大型超市及第三人贵阳某某农副产品公司并未在“修文猕猴桃”授权名单之中。

2023年9月7日,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取证人员进入被告贵州某大型超市经营场所进行取证,并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手机客户端“权利卫士”APP进行证据固定,将取证证据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该中心签发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取证照片显示,被告贵州某大型超市经营场所的“商品价格牌”上使用较小字体标注“品名”,品名后用较大字体标注“修文猕猴桃”及价格,并未标注产地等字样。

因此,修文县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指示商品原产地、来源提供者以及品质保障、商誉承载等功能,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或无证据证明商品来自特定区域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有权利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被告贵州某大型超市在其经营场所货架“商品价格牌”处突出标注“品名:修文猕猴桃”,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核心要素即“修文”“猕猴桃”文字、读音、意义等完全相同,销售水果均属猕猴桃,该使用方式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的标识,加之“修文猕猴桃”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誉,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而言,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商标合法使用者的产品产生混淆,以及对商品原产地和特定品质产生误认,被告销售“修文猕猴桃”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修文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主张要求因侵权损失及维权费用共200000元,但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因案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综合考量案涉商标知名度、影响力、商品类型、品牌助农贡献率、被告侵权主观故意、行为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贵州某大型超市赔偿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至此,一起关于“修文猕猴桃”商标维权案件落下帷幕。

法官感悟: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潜在的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十分突出。”谢仕成介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作为贵州省首家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工作站和贵州省首个“修文猕猴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修文县人民法院将以“风正劲足自当扬帆破浪,任重道远更需快马加鞭”为己任,常态化联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行业协会等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动靠前服务、前移解纷端口、延伸司法触角,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作为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将秉承‘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发挥审判职能,服务驱动创新发展。”谢仕成说,他将紧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抓实“公正与效率”,做实“谋事与谋势”,积极回应新经济、新形势、新业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战,用心用力办实事,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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