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商标恶意注册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3-12-20 16:42:06 浏览次数:0

“当前,市场上商标恶意注册现象屡禁不止。我国的商标注册成本相对较低,而公共资源、社会热点、突发事件中的特有词汇,名人姓名、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等标志通常具有较高公众关注度,不法行为人一旦将前述标志抢注为商标,便可充分利用其所具有的‘流量’及附加商业价值,将其变现为不正当商业利益。”在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的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暨专项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表示,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充分保护商标正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

  会上,十件各类型的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发布。其中,“快手老铁”商标案因恶意跨类抢注他人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被列为典型。诉争商标“快手老铁”由某酒业销售公司于2017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上。引证商标由某信息技术公司于2015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快手及图”商标已经进行了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构成使用在“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为文字“快手老铁”,完整包含“快手及图”的显著识别文字“快手”,且“老铁”亦为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故诉争商标构成对“快手及图”的复制、摹仿。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存在差异,但考虑到“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均为快手平台提供的面向普通消费者的服务。其中“节目制作”主要面向平台内视频制作者,“娱乐”服务主要面向普通观众。鉴于快手平台的注册用户高达7亿,几乎为全民参与的短视频平台,故其服务的对象必然包含“会计”服务的对象,上述服务的对象具有重合性。此外,基于快手平台的巨大流量,从事“会计”服务的主体亦有可能通过该平台进行宣传,二者在服务内容上可能存在联系。因此,相关公众看到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诉争商标时,容易将其与“快手及图”商标建立相当程度的联系,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某信息技术公司或存在特定联系,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最终法院判决“快手老铁”无效,判决已生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委员会主任周丽婷表示,在认定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会充分考虑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的特点和传播速度、品牌影响力的建立和辐射范围等,综合考虑驰名商标认定的各项要素。针对行为人恶意跨类抢注他人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受众是否高度重合等因素,合理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加大对恶意抢注行为的规制力度。
 关于企业在经营中如何对自身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调研组组长刘义军介绍说,首先,企业要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按需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是企业商誉的主要表现形式,企业要根据自己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合理确定商品或服务类别,从而避免已投入使用商标被他人抢注。其次,企业受让商标需谨慎,抵制抢注囤积商标行为。实践中发现,有的企业采取购买商标而不是自行申请的方式获得商标,一旦涉诉,如果转让人系恶意囤积商标或者恶意抢注者,那么即便是企业受让的商标,依然存在被无效宣告的风险,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企业在受让商标时,要谨慎审查该商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最后,企业要增强商标使用意识,规范留存使用证据。商标的本质在于使用,企业要按照商标注册的标识及商品类别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商业使用中,避免将注册商标变形、异化使用,或使用在非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时,企业要规范留存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以便维权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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