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两人之间曾存在经济纠纷,陈某申请注册多个与谢某姓名及其名下公司名称同音同字的商标,注册商标所涉商品类别包含了骨灰盒、棺材、寿衣等殡葬用品。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中,上述谢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不得使用相关商标,并要求陈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认定:陈某主观恶意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案情显示,谢某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其本人及名下公司有较高知名度。陈某与谢某系老乡,两人早年间曾有经济纠纷。2014年至2022年间,陈某陆续申请注册多个与谢某姓名及其名下公司名称同音同字、同音不同字或谐音的商标,注册商标所涉商品类别包含了骨灰盒、棺材、寿衣等殡葬用品,部分商标已获注册并使用在骨灰盒等商品上。在谢某对上述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后,陈某仍以谢某名字提交同类别的注册商标申请。2022年,陈某注册登记与谢某同名的丧葬用品经营部,经营范围为殡仪用品销售、殡葬服务等。
谢某认为陈某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以侮辱方式使用其姓名和公司名称,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严重损害其本人及名下公司形象,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并造成其本人及亲属极大精神压力,故起诉要求陈某不得使用相关商标,并要求陈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以谢某姓名及其名下公司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并使用在殡葬用品上,是基于不当目的针对谢某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陈某的行为即便从普通社会认知角度看也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已侵犯谢某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陈某停止使用相关商标、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支招:对严重侵权行为可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
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还涉及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问题。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民法典专编规定人格权保护,明确了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人格权。对于企业名誉权的侵害,往往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造成很大影响。对于企业家而言,名誉权不仅关乎其个人名誉和人格尊严,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结合此类纠纷案件特点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纠纷迅速增长。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网络侵权相较传统侵权而言主体多样、手段新颖、责任构成复杂,相关案件审理也存在难点。“比如大量网络用户是通过手机号注册,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能披露涉嫌侵权用户的手机号,要确定行为主体信息,还需要进一步查证,给锁定侵权行为主体增加了困难。另外,此类纠纷案件中,虽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但被侵权人往往很难证明具体的财产损失,存在确定损害后果难的问题。”
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边永民介绍,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的,如果侵权言论通过网络传播,可依法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措施,以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被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并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