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伴街坊三十载的“广州东方眼镜”被诉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24-11-29 16:04:08 浏览次数:0

“没想到苦心经营30年的品牌,现在却被人起诉不能再用。”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方眼镜”)法定代表人宋宁,近日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重复说着这句话。

  今年年初,“广州东方眼镜”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上海东方眼镜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眼镜”)起诉认为,“广州东方眼镜”实际控制人宋宁以及其合作方,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就在前不久,部分法律专家还组织了一次研讨会,集中讨论了这起案件。

  为何一家有着30多年历史的品牌会被告商标侵权?为何一起商标侵权案引起法律界的高度关注?羊城晚报记者进行了深度采访。

  各行其道

  提起东方眼镜,广州街坊都不陌生。

  1988年,“广州东方眼镜”开办,眼镜店成立之初与“东方果店”(全称为广州市果品食杂公司东方果店)合作开办。彼时,因“东方果店”的企业名称及店铺招牌为“东方”,原荔湾区工商局表示不能变更该“东方”字号,故眼镜店集资成立时沿用“东方”字号,确定企业名为广州市荔湾东方眼镜贸易公司。而后,“广州东方眼镜”两次更名,分别变更为广州市荔湾区东方眼镜公司、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

  1993年,“广州东方眼镜”更改经营模式,开创眼镜连锁店,成为全国首家创立专业眼镜连锁的企业。2007年,“广州东方眼镜”已经发展成为拥有400多名员工、50多家连锁店的大型眼镜连锁集团,并拥有十几名眼科教授和主任医师。“广州东方眼镜”还被评为“中国知名品牌”,其拥有的“Oriental Vision”牌验配眼镜产品及相关图形商标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州市著名商标”。

  上海街坊对“东方眼镜”也颇为熟悉。

  1984年,上海东方眼镜公司正式成立,但其源起已有近百年历史。据上海市卢湾区档案馆馆藏文献等材料记载,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原名东方眼镜公司,是1928年由谢锡圭先生在上海市邑庙区安仁街创建的,主要经营眼镜批发业务。1966年,东方眼镜商店变更名称为“东方红眼镜商店”,1971年变更为“曙光眼镜商店”,1979年恢复为“东方眼镜商店”。1993年,“东方眼镜”被原国内贸易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10年,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被纳入第二批中华老字号名录。

  两家“东方眼镜”本无交集,但14年前的一次商标注册,让它们起了争执。

  争执不下

  时间回到2010年。当年,“广州东方眼镜”在眼镜行服务上尝试申请“东方”商标,但在商标初审公告发出后,“上海东方眼镜”提出异议。

  异议阶段,商标局以“上海东方眼镜”在先字号权为由,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异议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广州东方眼镜”经过在“眼镜行”服务上长期使用“东方”商标,使得双方市场格局已经稳定,不会损害“上海东方眼镜”在先字号权,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一审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损害“上海东方眼镜”在先字号权,不予核准注册。二审北京高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其认为“上海东方眼镜”的知名度并不延及广东地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故核准注册。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再审再度改判,支持一审判决结果,认为“上海东方眼镜”的“东方”商号在全国范围形成了一定的影响,“东方”商标的注册会损害“上海东方眼镜”的在先字号权,最终不予核准注册。

  其后,“广州东方眼镜”在眼镜行服务上尝试申请“东方眼镜”商标,并在2011年3月27日发出初审公告,同样遭到“上海东方眼镜”的异议,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判决的影响,被异议商标历经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行政案一审、二审,最终不予核准注册。

  2022年2月,“上海东方眼镜”成功注册“东方”商标。宋宁当时就担忧,他可能面临法律诉讼。

  2024年1月,宋宁的担忧成为现实,“上海东方眼镜”在广州白云法院起诉“广州东方眼镜”实际控制人宋宁以及其合作方,认为他们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公开检索信息,“上海东方眼镜”在取得“东方”商标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起诉了一批公司,2024年截至当前已提起诉讼37起。

  目前,“广州东方眼镜”和“上海东方眼镜”没有进行法庭外接触。“广州东方眼镜”相关人员提到,无论是更名还是限制扩张,都将对企业产生无法估量的负面效应。

  引发关注

  “广州东方眼镜”与“上海东方眼镜”的争执引起法律界的关注。近日,部分法律专家举办研讨会集中讨论了该案件。

  “注册商标在后,字号登记在前。”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温旭认为,本案涉“字号权”及“商标权”使用问题。他表示,中国企业字号的登记是分区域和行业的,上海可以登记东方眼镜有限公司,广州也可以,“只有在一个特定情况下,如上海这家公司已经成为驰名商标,才不可以”。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仲春也认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法的相关案例来看,字号权的保护范围通常是以实际经营区域的影响力为基础的。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淳锷表示,眼镜这种商品的消费地域性比较强,“广州东方眼镜”持续经营时间较长,且经营地域范围比较稳定,从消费者需求替代的角度讲,不存在替代关系就不是同一个市场,不是同一个市场就不存在竞争,目前很难得出存在不尊重商业道德、恶意竞争,从根本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实的存在。

  广东金融学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安雪梅认为,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字号权的保护边界,不能跨地域。“东方眼镜”也是广州的企业字号,使用具合理性和正当性。对于眼镜这种特别“非标的产品”,“广州企业使用‘东方眼镜’这样一个企业名称和上海的‘东方’商标是不存在竞争的”。

  湖南省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张湘成表示,保护中华老字号目的是文化传承,老字号取得商标注册后,马上发动一定规模的商业维权,有趋利之嫌。

  另外,温旭谈到,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的“东方”商标是在很多特殊情况下,于2022年才获得注册,“此时获得注册,是否有权起诉全国30多家在它注册之前就已经登记注册的字号侵权,值得关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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