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购买原酒加工冒充汾酒,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诉
发布时间:2024-10-21 16:42:39 浏览次数:0

山西文水一男子用现金2300元购买600斤原酒,再购买60套假冒白酒包装,在自家简易房内加工假酒,被文水县公安局查获,此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移送检察院。

10月16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前述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麻某峰于2023年11月6日在汾阳市卖酒的商贩处用现金2300元购买600斤原酒,11月8日在文水县从陌生人处用现金1100元购买了60套假冒白酒包装,并于11月8日在位于某村西北角耕地上的自家简易房内加工假酒,当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查获。

现场查获的酒品有:9箱53°出口汾酒、11箱另60瓶42°玻璃瓶汾酒、42箱53°玻璃瓶汾酒;包装材料、商标标识有:1000个42°玻璃瓶汾酒瓶盖、10个42°玻璃瓶汾酒外箱,10个53°玻璃瓶汾酒外箱,20个出口汾酒外箱、150个出口汾酒瓶盖,150套玻汾商标,100个汾酒老白汾十年底座,作案工具有:一台压盖机、一台喷号机。

经山西省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白酒及包装均为假冒侵权产品。经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假冒白酒进行价格认定:市场价值共34932元。被告人麻某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起诉书称,该案由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4年4月1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文水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麻某峰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非法制造两种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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