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商标异字第0000055562号
第24838434号“ 麒麟觅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麒麟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云之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麒麟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山东云之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92期《商标公告》第24838434号“ 麒麟觅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子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麒麟觅境”,指定使用于第30类“可可;咖啡;未烘过的咖啡;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巧克力酱;巧克力;甜食;糖;裹巧克力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91265号、第7593293号 、第137120号“麒麟”、第6880435号、第7593189号 “ 麒麟KIRI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可可;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糖;甜食”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 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及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损害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838434号 “麒麟觅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