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从商标注册不同-看美国和中国的差异
发布时间:2023-08-04 17:44:23 浏览次数:0

一、商标法的产生不同

中国的商标法是传统的制定模式,即颁行成文法典,在某种程度上,中国是先有商标法再有商标法律意识的。

美国商标法是在总结大量的商标案例的基础上订立的,这样的商标不得不说它比国内的制定方式要更加合理一些。同时,美国商标案件的审理并不完全拘泥于法条,根据之前判例断案还是英美法系不变的特征之一。

二、商标的使用不同

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商标法并未明文规定需要在注册商标旁边标注注册或者圈R,而是说如果使用注册商标需要标准注册或者圈R的时候,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换言之,一个商标注册了也可以不标注册或者圈R符号。

美国商标法规定,获得注册的商标必须在商标图案上加“注册商标”字样或®标记。

三、注册簿制度

卓信在商标注册过程也经常碰到很多可上可下的商标,这些商标往往是游离于评审规则之外的商标。

中国对此的做法Yes或no的选择,也就是说行就是行,不行就是不行,没有可以试试看的说法。

美国商标的注册簿制度将要注册的商标分为两类,主注册簿和副注册簿(英国类似的有A注册簿和B注册簿),对于没用完全违背商标法和商标评审规则的可上可下的商标采用登记在副注册簿的方式,如果一段时间过后发现这个商标符合相关规定,那就升到主注册簿中去。登记在副注册簿上的商标也就相当于是试试看再说的意思。应该说虽然这个制度可能会增加一些政府的工作量,但对于商标权的更好保护还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值得我国学习的。

四、其他及友情提醒

另外,基于政体的不同,美国属联邦制政府,各州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拥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并设立州级注册机关。但该权限只限于在州内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一旦跨出州的范围,那就需适用联邦的商标法。对于外国人申请美国商标也必须全部交由美国联邦商标法规范,州一级的是无权接受任何国外商标的注册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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