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9)商标异字第000007340号
第22580611号“针利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赵安堂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安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75期《商标公告》第22580611号“针利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针利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围巾;腰带;婚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4873号“金利来及图”,第3027882号、 第10210658号 “金利来”,以及第346375号“金利来GOLDLI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袜子”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可以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580611号 “针利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19年02月14日
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