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第9类“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23-08-04 17:49:46 浏览次数: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22350275号“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80089号

  申请人:山东光实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50275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19922号“E诺RIFENGEN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38255号 “奥适特OU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44180号图形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88213号 “CONCEN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易于消费者识别。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背景墙设计照片、合同、发票、门户网站截图、发布会现场照片、媒体报道截图等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筑路或铺路材料;涂层(建筑材料) ;建筑用非金属砖瓦;沥青;建筑用沥青制成物;路面敷料;镀膜玻璃;建筑玻璃;路标用玻璃颗粒;安全玻璃;非金属铺地平板;非金属铺路块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物;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太阳能电池组成的非金属屋顶板;发光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物;水泥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E诺RIFENGENUO及图”在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混凝土;筑路或铺路材料;涂层( 建筑材料) ;建筑用非金属砖瓦;沥青;建筑用沥青制成物;路面敷料;镀膜玻璃;建筑玻璃;路标用玻璃颗粒;安全玻璃;非金属铺地平板;非金属铺路块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建筑物;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太阳能电池组成的非金属屋顶板;发光铺筑材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8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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