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35类“如花纹绣”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23-08-04 17:45:27 浏览次数:0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第35824144号“如花纹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020第000017498号

   申请人:杭州宽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4144号“如花纹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 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4890号“如花花艺RUHUA HUAYI"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02935号“如花创意优品”商标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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