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XSN20220000071530CSJD01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053号
关于第7529744号第31类"K 9"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怡永有限公司:
北京中闽威威商贸有限公司:
怡永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中闽威威商贸有限公司第7529744号第31类“K9”商标在“动物食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中闽威威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6月23日至2022年06月2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中闽威威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中闽威威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销售发票、线上商品信息及评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动物食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744号第31类“K 9”商标在“1.饲料;2.宠物食品;3.动物可食用咀嚼物;4.动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植物;2.活动物;3.鲜水果;4.新鲜蔬菜;5.树木;6.植物种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752974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