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第11052342号“快乐味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24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力宝精(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南三源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3316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用于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29类牛奶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部分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
在牛奶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
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没有得到确认。复审商标在牛奶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
审期间在牛奶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包装照片;
2、产品包装印刷合同、发票;
3、产品出库单、销售合同、发票
4、产品质检报告单;5产品包装盒实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包含了其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
请,2014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29类牛奶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部分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显示,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
标品牌的奶粉、豆奶粉进行了质检,印制了产品的包装盒,向意丘市健民医
药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销售了复审商标品牌的豆奶粉、奶粉商品。综上,被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豆奶粉、奶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豆奶(牛奶替代
品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豆奶粉等商品属干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
牛奶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
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