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2041号
第43940721号“DOECOTE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优根米科斯教授海恩斯坦研究院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天使驿站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根米科斯教授海恩斯坦研究院有限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天使驿站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940721号“DOECOT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ECOTEX”指定使用于第24类“织物;布;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50306号、第7350305号、第7350304号、第7350302号、第3229868号“OEKO-TEX”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17604号“ECO-TEX”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2类“羽绒(禽类);羽毛”等、第23类“纺织用纱”、第25类“服装;帽子”等、第26类“拉链;搭扣带”等商品上和第40类“处理和着色咨询,尤其是纺织品处理和着色,尤其是基本化学品、染料及辅料的选择”、第41类“安排和组织信息研讨会和培训研讨会,尤其关于服装工业、纺织工业和皮革制品工业以及纺织品处理、设备和着色,尤其是基本化学品、染料及辅料的选择”、第42类“处理和着色分析,尤其是纺织品处理和着色,尤其是基本化学品、染料及辅料的选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940721号“DOECOTE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