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商标
发布时间:2023-09-18 14:36:50 浏览次数:0

随着品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所蕴含的价值受到越来越多的肯定和认可。因此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对商标恶意抢注,从而从中获利。那么什么是商标恶意抢注?

网友咨询: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商标

律师解答:

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 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

2、 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

3、 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

律师补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上一篇:北京商标买卖和商标注册哪个更划算? 下一篇:没有了
嘿,我来帮您!

知产界

QQ在线咨询
商标业务 版权业务 专利业务
微信扫描二维码咨询

扫一扫 关注我们